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中镇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中镇所属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以校(园)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 教育经费支出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优先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使用;根据经费性质,专款专用;量力而行不能举债。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年度支出计划的原则性参照比例: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包含购买办公用品、教学资料、书报杂志、教学教研活动、实验实习、文体活动等方面支出可占40%;印刷各种文件、教学资料的耗材、水电费、电话、邮寄、网络、交通差旅等方面支出可占20%;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等日常维修维护方面支出可占10%;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课桌凳等购置、更新方面支出可占10%;农远项目维护、软件购置、制作及应用支出可占10%;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等方面支出可占5%,预留预备费5%。
第八条 根据学校义务教育办学规模统筹考虑,科学分配公用经费,保证其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 学校在年初要根据学校规模,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出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并纳入财政总预算,报请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十条 学校在年初要制定采购计划并纳入财政总预算,并按照采购计划予以执行。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办公用品和维修工程,按照规定应当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按年度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具体要求:
(一)支出方面:各校的经费支出业务要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人员办理,每一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或凭证,由专人审核,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拒绝支付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学校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二)实物方面:学校的资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簿,详细记录实物的增减变化,做到购进有验收、存放有保管、领出有记录、减少有依据,在确定没有使用价值后,按规定程序做报废处理。
(三)监督方面:学校要定期将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学校要广泛宣传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汲取好的管理意见和建议,要让每个教职工都能参与到管理中来,真正做到民主理财。
第十二条 镇中心小学要统筹安排教育经费,保障新中教学点的水电、电话、邮寄、网络、交通差旅以及购买办公用品等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镇中心校将不定期对学校财务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加强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规范收费行为,各项教育收费必须提前通过镇中心校向教育局提交收费请示报告,经教育局研究同意后,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收费。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要及时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隐瞒收入。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批复的年度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需要调整或超收部分需要安排支出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列支。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投资或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要求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财产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并逐步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管理。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要经过学校、幼儿园领导集体研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报教育、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仪器设备、电教设施、图书等要按有关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最大限度地延长使用寿命。要建立健全校舍设施安全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严禁对外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出借教育经费或将教育经费挪作他用,不得为单位或他人借贷提供担保,不得将单位资产用做抵押。
第三十六条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搞非法融资。
第三十七条 有债务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在保证基本支出项目的前提下,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还债项目,确保财务状况良性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类应付及代管款项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收取学生代收费项目和服务性收费要分项核算,及时结清。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镇中心校按照教育局统一安排,定期邀请第三方对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资产负债、重大开支申报、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审计结果纳入对单位及其领导年度业绩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未按照规定公示依据、项目和标准,未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或者以各种名义乱收费以及代收费未按照规定与学生据实结算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镇中心校报请市教育局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中镇中心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