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全面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防范廉洁风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政食安办〔2015〕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办食堂实行审批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基本原则、硬件配备、食堂管理、退出机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加强部门协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学校食堂营养健康指导和管理。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学校食堂经营行为、食堂财务等管理;局安保科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 层层压实责任。学校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主体责任,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后勤、安全的学校领导负分管责任;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专干、食堂管理员负具体责任。镇、街道中心校校长负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劳务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和实行集体用餐配送的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
第七条 落实民主管理。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为成员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堂经营行为、食品卫生安全、饭菜质量、价格、餐费收支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坚持分类施策原则。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原则上实行劳务托管经营方式,由餐饮企业对学校食堂进行专业化劳务服务和管理;无食堂有供餐需求的学校可采取校外供餐方式,由专业供餐餐饮企业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
第九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管理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实现“服务育人”。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第十条 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其他学生在学生食堂就餐。
第十一条 坚持择优原则。对于实行劳务托管餐饮企业的确定,由镇、街道中心校和学校采取民主决策方式,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餐饮企业。劳务托管餐饮企业需在市教育局登记备案,市教育局每学年对餐饮公司进行考核评价排名。对于校外供餐餐饮企业的确定,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具备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供餐企业。学校大宗食材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第四章 硬件配备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应提前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应在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或设计图纸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实施明厨亮灶。重点公开的内容包括厨房环境卫生、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30天。
第五章 食堂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蛋、禽、肉、蔬菜、调味品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必须向中标的优质供应商采购,不得自行另选供应商。
第十七条 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供应商须具备相应资质,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贮存、配送能力,具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配送的食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要求,确保学校食堂食材原材料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
第十八条 市直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的选择,由市教育局通过招标确定;各镇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的选择,可选择市教育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也可由镇中心校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制定每周食谱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校食堂应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为学生提供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饭菜,做到保质保量、价质相符、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应根据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可根据不同年龄段考虑制定差异化餐费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由学校征求膳食委员会意见无异议后公示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水电气费用、低值易耗品成本及其他有直接关系的成本等(幼儿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校食堂财务单独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收入管理,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以各种名义开设个人账户收取伙食费。食堂实行劳务托管经营的学校,由餐饮公司在代理银行开户,预收的伙食费缴纳至餐饮公司银行账户代管,由学校、餐饮公司共同通过代理银行办理支出手续,餐饮公司定期向学校提交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食堂消耗的水、电、燃料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学校非食堂消耗的水、电费用,不得计入食堂成本进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伙食费的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则,实行包餐制的食堂以学生实际用餐次数与预收的用餐数差额进行结算。学生因特殊情况未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因学校整体性调整造成不在学校食堂用餐的,以及整体预收餐数多于实际用餐数的,期末时均应按实际未就餐数退结。
第二十八条 规范食堂结余使用。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其它开支。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用餐和学校接待用餐不得列入学生用餐成本,应按实际消费据实单独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加强食堂文化建设。要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张贴食品安全、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引导学生安全用餐、文明用餐,把学生食堂打造成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中华传统美德传承的教育平台。
第三十一条 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广泛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持续推进“光盘行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食堂的劳务托管和餐饮配送服务单次合同一年一签,合同应报市教育局财务审计科审核备案。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劳务托管经营管理退出机制。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劳务托管经营协议,餐饮公司无条件退出:
(一)一学年内出现两次月度满意度未达80%以上的不得续签合同;
(二)经市教育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三)在检查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当地及上级通报批评的;
(四)经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存在其它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校外供餐餐饮企业退出机制。供餐企业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经核实后将停止其供餐,取消其供餐资格,餐饮企业无条件退出:
(一)一学年内出现两次月度满意度未达80%以上的不得续签合同;
(二)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食品或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四)存在其它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风险管控,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六条 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校长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就餐满意度测评制度。组织师生员工每学期对食堂规范管理、食品安全、饭菜质量数量、供应品种价格、就餐环境卫生、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畅通师生意见反馈渠道,不断提高食堂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学校食堂财务收支、食品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食品安全检查问题及整改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四)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依规从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卫生管理的其他相关要求,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巩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