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省辖市或省直管县民族事务部门《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