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2套、1寸照片3张;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等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证、诊断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业证及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有劳动能力灵活就业人员,由社区出具收入证明;
(5)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交每月工资发放单或工资签领单(需加盖其就业单位公章),或领取工资所在银行的流水账单(需加盖银行印章);
(6)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拆迁协议、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7)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乡镇(街道、管委会)通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上报至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3、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4、乡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进行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5、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示栏公示7天。
6、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7、乡镇(街道、管委会)向市民政部门上报本辖区次月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市民政部门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