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3份),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填写《巩义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另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2)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3)非本市户籍迁入本市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迁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次月起计发。户籍迁出本市或亡故的高龄老年人,其户籍所在各镇(街道)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本市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恢复其高龄津贴的发放。
(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1)村(社区)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各镇(街道)。
(2)各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身份,避免重复发放。每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上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及时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