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6-04-16 2026-04-16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 关于张某邻里噪音纠纷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张某邻里噪音纠纷案

二、案件类型

民事纠纷

三、案件简介

家住我市青龙山街道某某村某某小区70多岁的张某,喜欢僻静环境,其楼上邻居家中有3个孩子,2026年1月底至过年期间学生放寒假,张某因其楼上邻居家里的小孩时常在家里跑跳玩耍产生的声响影响其正常休息,经常拨打110报警电话反映这个问题,并要求民警到现场解决,派出所多次出警,劝导楼上住户,也对其做思想工作,但双方都未做出让步,问题迟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该村民调会成员了解情况后,主动介入调解。一方面,民调员与张某深入沟通,耐心倾听她的困扰和诉求,安抚情绪。另一方面,民调员前往楼上住户家中,经了解,楼上住户家中共有3个孩子,放学回来孩子在玩耍的时候有时会发出响声,民调员向他们详细讲解《民法典》中关于环境噪音污染防治相关法条,告知他们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民调员也从邻里和谐的角度出发,劝说楼上住户换位思考,尽量降低日常生活中的噪音。楼上住户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表示会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如给桌椅安装静音垫、避免在休息时间大声喧哗等。与此同时也劝说张某,小区生活环境肯定不比单家独院,楼上邻居正常生活不可能没有一点声音,经过多次沟通和调解,张某对调解结果也表示满意,双方握手言和。  

五、法律分析

邻里噪声纠纷看似小事,实则涉及法律、情感与社区共治的多重维度。我国已建立起以《民法典》《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安静权”提供坚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相邻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六十条: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第六十五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八十六条: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细化了关于噪声的行为规范及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施行)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强化了关于邻里噪声纠纷执法的刚性,同时,该条规定也‌体现了“先劝后罚”的原则,既保障了执法权威,也鼓励了邻里协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遇到邻里之间关于噪声产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可以按照下列三个步骤来走。

第一步:协商与基层调解‌

主动与邻居沟通,表达困扰,尝试达成共识。若无效,可请‌物业、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介入调解。

第二步:依法投诉与证据固定‌

拨打市民热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录制包含时间、地点、噪声来源的视频;使用手机分贝APP记录数据;保存报警记录。

第三步:司法诉讼与行政救济‌

若调解与投诉无效,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等。若公安机关不作为,可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维权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度性,不要有过激行为,比如“震楼器”反击,这种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以噪制噪”,这种行为的后果就是双方都会受到处罚,维权效果不理想,还会给自己造成困扰。

相邻关系当中,相对于其他矛盾,噪音类纠纷特别难解决,最关键的就是举证难、取证难。要诉诸第三人进行间接解决,而第三人来的时候,那个声音可能不在了,但即便如此,法律禁止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因为使用震楼器不符合正当防卫,也不符合紧急避险,更不符合紧急情况下私力救济。因此,这类纠纷的处理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

同时,相关部门也不能直接以“让他三尺又何妨”的方式来劝解,而应该提供一些取证帮助,以及明确判断噪声是否超过限度的标准。这个标准可以用比例原则来进行衡量,即避免对楼下的噪声影响是否会给楼上产生不合理的要求。比如,婴儿半夜哭闹,其实邻居也不想孩子半夜哭闹,如果要彻底避免,除非邻居搬到另外的地方去,这显然不合理。但是,更大一点的儿童蹦跳玩闹,家长是可以对他有一定程度的管控,如让他在晚上11点之后保持安静。

所以,基于噪声纠纷的特殊性,产生噪声的原因各种各样,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以白纸黑字明确,法律也做不到,但人心常理可以判别,纠纷双方多换位思考,看双方的行为是否适度。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邻里之间噪声纠纷的方法。

六、典型意义

经过此纠纷后,村民调员入户到村小区,围绕《民法典》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村民们详细讲解《民法典》中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物业服务、相邻关系、侵权责任等内容。

结合村小区调解的噪音纠纷案例,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实施治安处罚,‌必须以“经基层组织、物业、业主委员会或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无效”为前置条件。这意味着,噪音纠纷的‌调解不仅是柔性手段,更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环节。这一起噪音纠纷的调解案例,就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村民们阐述了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村民更明白自己什么样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些行为什么情况下可能触及法律底线。

此次入户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村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这也是某某村在“调解一案、普法一片”活动中的一次重要实践,通过调解具体纠纷,延伸普法触角,将法律知识传递到每一个村民家中,实现了调解与普法的有机结合,有效地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下一步,将针对村民的接受习惯,进一步创新普法形式,采用更加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讲解方式,提升普法宣传的亲和力和实效性。同时,加强对民调员的法律专业培训,提升其应对复杂纠纷的能力,推动调解与普法工作向更高质量、更深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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