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关于李某某挪用资金案
二、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三、案件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2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5年1月至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其负责的与某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的11多吨铝板分批次私自转卖给他人,并将所获取的21万余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活动。2025年2月,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报案至巩义市公安局。同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巩义市公安局对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2025年3月,巩义市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收到案件后,经过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及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人认为,现有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各个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某具有将货物私自变卖并将所得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活动的犯罪事实。但李某某并不存在做假账、平账等行为,且在发现不能及时归还挪用的资金后及时向单位领导说明事由,综合认定其不存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经过员额检察官集体讨论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于2025年4月以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从货物转卖的价格认定、资金去向、退赃退赔等方面进行补充取证。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赔7万余元。2025年6月,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五、法律分析
收到案件后,经过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及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人认为,现有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各个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某具有将货物私自变卖并将所得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活动的犯罪事实。但李某某并不存在做假账、平账等行为,且在发现不能及时归还挪用的资金后及时向单位领导说明事由,综合认定其不存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针对受害企业存在的问题,巩义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实地座谈+检察建议+定期回访”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整改问题提供建议方案。检察干警多次走进受害企业与企业管理人员座谈,深挖企业内部管理漏洞,针对该企业在人员管理、销售流程及内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业务规范流程建设、完善企业内部监管与制约等方面制定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引导其全面整改,并采用定期回访的方式,促进企业真整改、见实效。
以此次案件办理为契机,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坚持综合履职,开展“送法进企业”系列普法活动。检察干警先后到巩义西村镇工业园区、站街镇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竹林镇等产业聚集地对上百家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结合李某某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企业检视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经营安全隐患,并详细解读如何通过企业内部人员管理、销售流程及监管制度的设计来规避涉企犯罪风险。
六、典型意义
(一)把握犯罪构成,依法准确定性。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完整掌握犯罪事实情节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要点,重点围绕犯罪主观方面开展针对性分析研判,确定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时改变案件定性,准确认定罪名,彰显了检察办案精准度。
(二)采取靶向治疗,强化跟踪监督。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结后,自觉开展源头治理,延伸履职,采取“实地座谈+检察建议+定期回访”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受害企业在人员管理、业务规范、内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跟进监督落实,对企业症结实现“标本兼治”。
(三)通过以案释法,开展宣传教育。针对企业员工盗窃、变卖公司货物的案例频发的共性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企业服务法律工作站、“三官一员”下沉网格开展普法宣传工作,采用集中宣传的方式,通过以案释法,提升企业规范管理意识与风险防控能力,治已病,防未病,实现“办结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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