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6-07-20 2026-07-20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焦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焦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二、案件类型

民事纠纷

三、案件简介

焦某于2024年2月经人介绍到某铝业有限公司从事机械操作工作,口头约定工资每月4000元,实际发放为每天130元。每月工资由车间主任邵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焦某入职后,某铝业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3月,焦某在操作机械时,右胳膊被压进机器内受伤,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前臂桡骨骨折,后焦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7天,其间,车间主任邵某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焦某出院后,多次与某公司就后续治疗及赔偿一事协商未果。遂依法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进而进行工伤认定。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2024年10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受援人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争议焦点进行。某铝业公司提出,焦某工作的冷轧车间系车间主任邵某单方租赁,并发放工资、独立经营的,与某铝业公司无关联,并提交一份租赁合同,证明邵某租赁了某铝业公司厂区内的一个车间,约定,如有任何人员伤亡事故和某铝业公司无关,由邵某自行解决。但焦某方认为,邵某一直以来担任某铝业公司冷轧车间的车间主任,是某铝业公司的职工,其与某铝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担任剪板车间车间主任,这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属于内部承包租赁,其租赁的车间并未改变某铝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资产性质,是某铝业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一个生产环节。所以邵某直接管理、使用的职工仍然属于某铝业公司公司的职工,应认定焦某与某铝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经审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焦某的诉讼请求。焦某对此裁决不服,遂就此裁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2月,经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认定焦某与某铝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链条完整。

五、法律分析

本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焦点在于,企业内部租赁关系是否能够对抗劳动关系的成立。本案难点在于如何全面收集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手机打卡记录?工资是如何发放的?是否有工作的微信群?是否有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证明相关工作内容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

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结合本案,焦某与某铝业公司均符合以下三种情形:(1)用人单位是某铝业公司,劳动者是焦某,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某铝业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按照某铝业冷轧车间的统一考勤制度打卡)适用于劳动者焦某,劳动者焦某受用人单位某铝业的劳动管理(加入某铝业冷轧工作微信群,接受领导在群里发放的通知、安排的工作),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焦某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某铝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焦某在剪板车间上班,剪板车间隶属于某铝业,其操作的机械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也是供给某铝业使用。

其他相关证据辅助证明:(1)电话录音:焦母与邵某的电话录音证实邵某不是工伤赔偿主体,焦某的工伤最终由某铝业公司承担赔偿。(2)保险证明:“保险金受益权转让暨转账授权书”显示某铝业公司为焦某购买过职工保险,上面盖有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邵某没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承担用工的风险及责任。这点有事实可以证明,比如焦某在邵某承包的车间工作,所使用的饭卡、考勤打卡系统都是某铝业公司的,焦某的职工保险也是由某铝业公司统一购买的。所以邵某直接管理、使用的职工仍然属于某铝业公司的职工,某铝业公司不能就此转嫁用工风险,免除法律责任,且某铝业公司与邵某租赁协议中有关用工风险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典型的涉及企业内部租赁关系能否对抗劳动关系成立的案件。公司与内部职工建立的租赁关系只是内部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租赁车间并未改变某铝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资产性质,劳动者参与的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的组成部分。承办律师多方收集证据,将明确的事实和有力的法律依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确认焦某和某铝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受援人下一步走工伤认定、争取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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