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6-08-12 2026-08-12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

三、案件简介

2026年6月,巩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要求到巩义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局领导审核、审批,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经案件承办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业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所提取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现场作业照片1张。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五、法律分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工贸行业领域行政处罚案,其中违法行为属于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以下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展开法律分析。

一、违法事实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违法事实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违法行为的裁量情况: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裁量阶次为A,应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内容:该公司为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条,结合该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本案较好的执行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体现“柔性执法”、“温情执法”。一是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时,利用文字、图像等方式记录,对现场情况做了详细描述记录。二是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属于工贸企业,且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职工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潘某进行焊接作业,消除事故隐患。三是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行政处罚决定前经过了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四是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违法行为的等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要求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起到对工贸领域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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