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关于对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类案件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四、案件简介
2022年某月,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辖区内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察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供隐患排查治理台账;2、未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3、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4、存在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焊工作业时,未提供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5、自动线车间空压机处油桶未清理;6、一车间配电房照明设施损坏,杂物需清理;7、自动线配电房未设置防雀网、地缆沟未封闭、杂物需清理;8、自动线操作间配电柜电气控制开关未标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限定日期内将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完毕。
五、法律分析及调查处理结果
1、以上违法事实第1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但经询问调查得知该单位保管安全资料的安管员因公出差,检查当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能及时提供,在检查结束后已提交至执法部门,依据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该项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建议此项问题作为整改项,不予处罚。
2、以上违法事实第2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但经询问调查得知该单位保管安全资料的安管员因公出差,检查当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未能及时提供,在检查结束后已提交至执法部门,依据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据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该项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建议此项问题作为整改项,不予处罚。
3、以上违法事实第3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但经询问调查得知该单位保管安全资料的安管员因公出差,检查当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未能及时提供,在检查结束后已提交至执法部门,依据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该项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建议此项问题作为整改项、不予处罚。
4、以上违法事实第4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但经询问调查得知该单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该项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建议此项问题作为处罚项,拟建议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以上违法事实第8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但经询问调查得知该单位因在日常隐患排查中的疏忽,未在自动线操作间配电柜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为一般工贸行业,只存在一处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该项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建议此项问题作为整改项、不予处罚。
6、其余各项问题均已现场进行整改并接受检查,执法部门要求其注意今后安全生产,避免下次问题再犯。
六、典型意义
本案较好的执行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是检查人员在执法活动时,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固定违法证据等进行了音像记录。二是行政处罚决定前经过了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程序。三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起到对周边企业的警示教育作用。四是严格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裁量基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一般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违法行为的等阶作出处罚决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