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关于张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一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类案件
三、案件简介
2022年4月某天,巩义市某镇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过程中,发现张某驾驶一小型工具车运送液态氧气8罐,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公安民警查询,驾驶人张某没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驾驶的车辆也不符合运输液态氧气安全标准,负责的公安同志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发现,张某受雇于该镇一机械厂,因日常生产需要,机械厂老板李某指派张某购买并运输8罐液态氧气回厂用于生产,张某没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该车辆也不符合运输液态氧气安全标准。同时,驾驶人张某受雇佣于李某,受李某指派购买,运输液态氧气,用于单位日常生产,是单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对单位运输仅供生产、生活需要的少量危险物质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首次不罚,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如拒不整改,依法给予处罚。该厂负责人李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真诚悔悟,并表示立即整改。
五、法律分析
液态氧气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属于危险品,张某无证运输危险物质,且驾驶的车辆没有运输资质,单独从此行为来看,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但结合本案,张某受雇佣于李某,受李某指派购买,运输液态氧气,用于单位日常生产,是单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对单位运输仅供生产、生活需要的少量危险物质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首次不罚,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如拒不整改,依法给予处罚。为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办案单位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召集辖区相关企业召开违法风险点培训会。对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给予指导,如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消防安全、内保管理、防疫规定等,让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在日后工作中再次发现此类问题,可以直接给予企业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相关处罚。“首违不罚”,意味着一些常见且难免的轻微违法行为,如不熟悉某地路况的司机第一次违停、压线,不熟知行业税法的创业者初次保管账簿不符规定等等,当事人有可能免于行政处罚。不少轻微违法行为,尤其是首次违法行为,是在无意间发生的,并非当事人刻意为之。善意的提醒劝导而非严格的处罚惩戒,无疑会鼓励违法行为人及时了解法律知识、认错纠错改错,自觉提高对法规的遵循意识。这一过程,正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初衷,不仅要通过惩戒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更要从百姓的思想层面预防减少违法乱象,减轻消除社会危害。
六、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中新增“首违不罚”的内容,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需要,要大胆给企业减负,加大对企业常见违法行为的普法力度,增强企业合法经营的理念。
“首违不罚”并非背离法律规定的过度纵容,而是顺应法治精神的合理包容。说服、教育类等非强制性执法,也有助于减少抵触情绪,收获更多认同,从而增进行政管理方和相对行为人之间的相互理解。执法方式的创新,体现的是执法理念的变革,映照出行政处罚规则和国家执法制度的进步。在柔性执法中显现温度,刚性执法才更令人信服,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社会治理框架也会更加稳固。“首违不罚”的善意,也许会让部分民众产生错觉,不把违法当回事。其实“首违不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那些为了自己方便故意违法、抱着侥幸心理躲避法律处罚的人,并不符合“首违不罚”的要件,必定会付出法律代价。当然,这也要求执法者明确划清行政处罚权的实施界限,掌握好处罚和教育的分寸,依据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工作。只有严格规范手中的行政裁量权,严格遵循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才能让“首违不罚”体现实际价值,让行政执法获得来自群众心底的赞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