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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2-11-25 2022-11-25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张某某正当防卫一案

一、案例名称 

关于张某某正当防卫一案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0日18时左右,刘某、戚某在三彩小区饮酒后骑车到东方现代城南苑南门处的黄焖鸡米饭店再次饮酒,二人均醉酒。刘某因琐事和女友常某发生争执,刘某殴打常某,戚某劝阻刘某,也被刘某殴打,引起戚某和刘某互殴。张某(在校大学生)途经此地,询问情况,遭戚某辱骂,张某回骂,戚某冲上去殴打张某,张某予以还击,刘某也上前一起殴打张某,厮打后双方分开,互骂,厮打过程中张某坐到戚某身上与戚某相互殴打。张某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处警,并将双方当事人带离现场并受理调查该案,常某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其男友刘某。

三、调查与处理

巩义市公安局经调查认定戚某和刘某对张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受伤,参照《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认为戚中华和刘延瑞的行为为一般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对戚中华和刘延瑞作出了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查明醉酒人员刘某、戚某与其朋友发生冲突相互厮打,张某路过此处。后刘某、戚某对张某进行辱骂后对张卓然进行殴打。本案中张某被刘、戚二人殴打后,将戚某推到,此过程具有防卫性质不应处罚,但其坐到戚某身上与戚某相互殴打行为已超出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属于互殴行为。结合本案性质、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认定被张某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1月21日对张某作出了以殴打他人罚款伍佰元的巩公(紫)行罚决字[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同年2月1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撤销该五百元罚款处罚。

四、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在办理有关正当防卫案件时,要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伤”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公安机关在适用正当防卫时,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一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二是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三是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四是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特别是在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五、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途径案发现场,发现有人打架,出言询问情况,有正义性,在无明显过错情况下遭受他人不法侵害,张某为避免遭受侵害时对戚某等人进行反击,未造成不相当的损害,符合正当防卫要件。公安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制止不法侵害时的紧迫性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标准评判防卫人。

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8月28日颁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本案虽为行政案件,要参照《指导意见》标准执行,大胆认定正当防卫,摒弃治安案件只要双方动手就是互殴的执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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