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2-10-27 2022-10-27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张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一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张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一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类案件

三、案件简介

2021年4月某天,某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时,发现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地某镇某村旅游路东侧废弃矿坑内,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截止到执法人员查处之时,张某已为采矿初期阶段剥离了矿藏覆盖层,剥离矿藏覆盖层共计48平方米(南北长8米,东西宽6米),同时,后期经调查,张某未采出相关的矿产品。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2021年4月,该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中队对张某无证采矿予以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取证、拍照、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当事人张某对自己无证采矿行为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张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剥离覆盖层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该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件会审组对张某无证采矿案件进行了集体会审,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大项第二小项第1款:“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 20 平方米(含 20 平方米),小于 50平方米(含 50平方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所做准备工程的,处以 1-5万元罚款。”的阶次标准,张某无证采矿属轻微违法行为。经会审研究,拟对张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张某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2、对张某非法采矿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该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向张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规定的送达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2021年5月,该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当天缴纳了罚款。2021年7月经该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现场已种树复绿,封堵马道,该案处罚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五、法律分析

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地某镇某村旅游路东侧废弃矿坑内,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大项第二小项第1款:“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 20 平方米(含 20 平方米),小于 50平方米(含 50平方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所做准备工程的,处以 1-5万元罚款。”的阶次标准,做出了对张某无证采矿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该案件属一起因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证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该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赋存丰富,开采成本低,加之一部分人“靠山吃山”的思想,无证偷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当事人自以为利用晚上又是星期日,不会被执法人员发现,存在侥幸心理偷采矿产资源,殊不知,当地自然规划局对于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已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通过上级转办、群众举报、日常巡查与夜间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厉打击,当地自然规划局对此类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坚决维护国家矿产资源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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