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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2-10-17 2022-10-17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犯罪嫌疑人杨某利用网络信息进行诈骗一案

一、案例名称 关于犯罪嫌疑人杨某利用网络信息进行诈骗一案

二、案例类型 刑事案件

三、案例简介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出生,住陕西省某市某街某小区。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添加被害人刘某(河南省某学院在职教授)QQ好友后,谎称自己是名为“顾某”的投资理财大师,能够带领刘某投资虚拟货币翻倍赚钱,在取得刘某信任后,杨某又冒充“某某网”平台客服和刘某联系。随后刘某按照杨某的要求先后九次向杨某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共计33.9万余元,杨某将该款充值至“某某网”平台用于买卖虚拟货币。在被告人没有能力继续转款后,杨某将虚拟货币全部卖出转至自己银行卡账户,对刘某谎称全部亏空,并将刘某拉黑不再联系。

四、案例调查与处理过程

郑州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4日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市市公安局于2021年2月24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1年5月19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26日,该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该案案情及证据,犯罪嫌疑人杨某隐瞒身份谎称自己是名为“顾某”的投资理财大师,能够带领刘某投资虚拟货币翻倍赚钱,在取得刘某信任后,杨某又冒充“某某网”平台客服和刘某联系。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按照杨某的要求先后九次向杨某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共计33.9万余元,在被害人没有能力继续转款后,杨某某将虚拟货币全部卖出转至自己银行卡账户,使刘某丧失了财产。

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下达了详实的继续侦查提纲,要求查明杨某银行流水往来情况、赃款去向、客服“颐某”的真实身份,并建议公安机关追捕“顾某”;同时,查明涉嫌诈骗的具体手段、炒虚拟币某某网APP的真假、是否还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办案检察官多次跟进案件取证工作,积极主动与侦查人员沟通案情,并就侦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通过补充取证,发现杨某某确实注册了某某网,且证实杨某银行卡内流水是某某网买卖虚拟币的交易情况,杨某在某某网上炒虚拟币的事实存在。综合多项证据,确定杨某和“顾某”、“清风”是同一人,该案是杨某冒充多种身份实施诈骗的行为,查清了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从法律规定、危害性分析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杨某耐心释法说理,使其真诚悔罪,认罪伏法。同时,结合证据情况,积极与律师沟通案件意见,律师不仅主动撤回其无罪辩护意见,而且积极配合督促杨某及其家属退赃退赔。最终,杨某将受害人33.9万余元的损失全部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六、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制度优势,强化侦捕诉技一体化办案理念,透过复杂的案情、隐秘的手段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基本确信,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非接触式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惩治犯罪。办案过程中全力追赃挽损,尽最大努力为受害人挽回损失。通过与律师、犯罪嫌疑人多次沟通,不仅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且全部退赃退赔,节约了司法成本,保护了受害人利益。检察官能动履职,做好案件 “后半篇文章”,结合近年来涉案学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的情况,向该校发出检察建议,并在该校召开座谈会、开展法治宣传,以案释法,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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