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关于当事人赵某死亡家属刘某因其与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二、案件类型 民事合同纠纷
三、案件简介
刘某的丈夫赵某生前于2012年4月到甲公司包装车间工作,2017年8月22日,赵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注:合同到期日2019年8月21日),约定:赵某作为派遣人员,被乙公司派遣到甲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止,工作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签订后,赵某一直在甲公司工作,工作期间的工资均由甲公司计算和代发。2019年8月21日合同到期后,赵某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乙公司没有和赵某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2日,赵某下班后因脑内出血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20年11月13日医治无效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刘某、赵某儿子、赵某女儿。2021年4月26日,赵某儿子、赵某女儿出具《声明》一份,载明:声明人发表声明放弃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由母亲刘某全部享有!因乙公司拒不支付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引起纠纷。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赵某去世后,其妻子刘某于2021年8月5日向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简称巩义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200元,巩义市仲裁委于2021年9月2日受理该申请后,于2021年9月27日做出了该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由乙公司支付刘某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06.67元。赵某的妻子刘某不服裁决,将乙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乙公司向刘某支付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31.74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2月8日通过互联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当时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二、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未与赵振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047元。
五、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 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的丈夫赵某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期满后,双方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赵某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应当依法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其性质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工资报酬,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特殊仲裁时效,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起算。乙公司未与赵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据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为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仲裁时效应当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刘某于2021年8月5日向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主张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未超过仲裁时效。二审法院对于刘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六、典型意义
本案为类似案件如何计算仲裁时效指明了方向、方法,一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性质上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二是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三是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用人单位最后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而不是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期限的开始时间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