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强奸罪受刑法制裁一案
二、案例类型 刑事案件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四、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1日凌晨,嫌疑人李某(2006年4月出生)驾驶车辆将被害人刘某带至巩义市杜甫路永安路口南某处,在劝说刘某卖淫被拒绝后,李某在车后座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2022年6月1日凌晨,李某在某出租屋内欲再次同刘某发生性关系,以此要挟刘某同意卖淫,后因刘某拒绝李某遂放弃。巩义市公安局以刘某被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强奸罪起诉至巩义人民法院。
五、案件过程与结果
辩护人在接受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依法会见了嫌疑人李某,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从案件本身上看,本案应定性为强奸,而非组织卖淫。李某对刘某实施了两次强奸行为(第二次未得逞),然而,实际上李某的第二次行为应认定为“因嫌疑人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放弃”,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最终检察机关向法院出具了有期徒刑2年7个月的量刑建议。
六、案件分析
本案,从犯罪主体和事实上来看,嫌疑人李某2006年4月出生,2022年5月案发时,其已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嫌疑人李某凌晨将受害人刘某带至人迹罕至处,以言语相威胁让之卖淫,被拒无果后遂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应就本案承担刑事责任。但是,2022年6月1日凌晨,李某欲第二次和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当时屋内只有李、刘二人,李某完全能够强行与刘某再次发生性行为,而主动放弃,从而没有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七、典型意义
从嫌疑人李某成长经历和社会交往及一般表现来看:李某自幼上学,于2013年9月至2019年6月就读小学,自2019年至2022年就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就走入社会。李某自幼较为懂事,非常孝顺,在进入初中后,开始叛逆,与社会人员交往,开始进行不良行为,其在2020年10月开始,就因为盗窃、寻衅滋事等被派出所多次行政处罚。
从李某犯罪原因及悔罪情况来看:李某正值叛逆期,其父母常年打工在外,家庭教育较为缺失,同时李某自身交友不慎,缺乏对法律的足够认识,被公安民警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承认了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认罚,在办案机关教育之后,李某也表示以后不再进行此类行为。
从李某家庭看管教育情况来看:其父母文化较低,自2021年李某上初中开始,李某父母就开始在外打工,将李某交给爷爷奶奶代为管教,李某寄宿在学校后开始养成逃学的习惯,更缺乏学校老师的管教。各种因素导致李某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综上,通过李某的社会生活环境可以发现,李某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因为其成长过程中其父母的管教缺失、自身贪玩、青少年叛逆、对法律的认识不足等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但是其在办案机关的普法宣传、教育之下,能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其家人也会更好的起到监护、看管的作用。
该案件本身并不算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为嫌疑人成功辩护、有效辩护的典型案件,主要作用是于在当今刑事犯罪日益年轻化的今天,利用此案例,教育和引导社会、家庭、学校,充分关注、关心、关爱未成年群体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