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关于温某与张某之间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二、案例类型 损害赔偿
三、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6日,温某开车回大峪沟镇的时候,因下雪路滑,导致刹车失灵,在白河桥头控制不住车速,失控撞在对面张某驾驶的私家车上,随后交警到现场判定为温某全责。而后张某把车开到4S店修理,修理费用7000多,但是温某迟迟不支付也不露面,温某承认自己是主责,也愿意帮其修车,温某找的修理店2000 以内能修好,但是张某非要在4S店修理,温某觉得2000多能修好,就没必要掏那么多钱,所以温某不支付4S店维修款,现在因维修款双方争执不下,需要胡家沟调委会出面调解。
四、案件过程
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21日,胡家沟民调员分别到双方当事人家里了解事情原委,温某表示虽然是自己的全责但是张某能在正规修车店2000元修好的非要去4S店修是欺负他,遂拒支付刘某要求的7000多元修理费,而刘某认为还是4S店修理比较正规一点,而刘某觉得与温某本是一个村的,而且本来4S店报价10000多的,在通过和懂车的朋友交流后一些没必要的地方就没添加进去了,最后报价7000多元,刘某觉得这个价钱已经是底限了,谁都不想谁太难办,希望民调员能尽快解决此事回归正常生活。2022年2月23日,胡家沟村民调员把双方当事人叫一起调解此事,在民调员的调解下温某同意支付刘某7325元的修理费,双方以后不得再以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五、法律分析
1、本次纠纷属于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
2、交通事故造成双方损失的该如何分配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应遵循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按过错程度或公平责任来划分事故赔偿责任,再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⑴、责任机动车之间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即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总额后先由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如未投保交强险则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由未依法投保的责任人按保险责任限额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部分现按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一方全部责任的赔偿100%;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在51%~49%之间承担,同等责任各承担50%损失。(这种划分比例过于宽泛,不便于操作,争讼的空间幅度大,不便于提高效率及时快速调解赔偿纠纷。针对这一问题,江苏省高院等制定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主次责任按70%、30%承担。)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是会出具相关的责任认定书的,出具责任认定书之后会根据认定书上面的相关内容来判定责任。然后双方根据责任划分来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下赔偿内容的话,只能到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特殊交通事故
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故意逃逸的,逃逸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在有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不按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反交通标志行驶、无证驾驶、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以及存在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力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温某虽然是因为下雪路滑控制不住车速而造成交通事故,但当事人刘某相对方向属正常驾驶,无任何道路违法行为,而在当事人温某看到刘某在对面驶来采取紧急避让时,看到道路旁也有两辆车撞在一起,遂温某选择和刘某驶来的车相撞,以防损失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指的是一种客观情况。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很多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理应作为交通事故致害的免责事由。这是因为,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作为不受人意志左右的客观力量,与当事人的行为无关,让当事人承担非由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既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构成交通侵权的免责事由。其作为免责事由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不可抗力应为交通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而不是出于行为人过错和不可抗力的共同作用。如果行为人过错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条件之一,或行为人过错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扩大,则行为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交通侵权责任。在本次纠纷中大雪路滑的天气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温某“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并且依据其行车经验和社会常识对不同地方的天气差异也应当知晓,根据温某描述,温某也清楚的知道巩义市区温度高地上并不会因下雪造成路滑,而到了大峪沟因道路崎岖且路面有冰,车辆本就无法正常行驶,在这种道路的情况下驾驶人驾驶车辆应当减速慢行,且在必要时为车辆安装防滑链,而在这些信息都已知的情况下,温某没有为车辆安装防滑链,仍以正常速度行驶,最后导致来不及刹车而造成交通事故。所以,大雪路面结冰天气只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个外部条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行为人自己的过错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六、案例点评
此次纠纷中,虽有交警判定温某全责,但温某就因刘某私家车的修理费用过高而拒不支付,在此情况下民调员向温某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后温某明白既成已定事实后向刘某赔偿车辆维修费。本次纠纷的典型意义在于,温某认为刘某提出的修理费不合理是因为其一温某自己于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是因为雪天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其二是因为自己的车辆的交强险只有2000,认为刘某不应在费用高的4S店修理车辆,遂心有不服,不愿支付刘某提出的7000多元的修理费用。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已认定温某全责,判定温某未在恶劣天气减速慢行,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其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