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关于吕某与宁某因村中修路先后顺序纠纷一案
二、案件类型 邻里矛盾纠纷
三、基本案情
因某村统一埋污水管网,挖开了吕某家和宁某家门前的水泥路面。在硬化恢复路面的时候,因为宁某家在里面,村就先硬化宁某家门前的路面,吕某不愿意,就在她家门口把路堵住,不让宁某及家人走路,于是宁某就与吕某发生了语言及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吕某脸部受伤。吕某不服,扬言非毁了宁某不可。
四、案件过程
事情发生后,村调委会立即介入调解处理,但收效甚微。某村民调员及时向巩义市司法局当地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得知案件情况后,立马与村中调委会成员赶往现场进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吕某提出让宁某赔偿自己10万元钱作为同意调解前提,对于此事才肯罢休。了解新增的情况后,司法所与村调委会的工作人员耐心地以法为主,以情为辅,以理为主,从邻里和谐看长远发展等多方面与吕某和宁某进行矛盾纠纷化解沟通。随后,在司法所与村调委会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劝导下,宁某表示愿意向吕某道歉和解。但吕某仍然不依不饶,面对现实需要做出退让的结果不置与否。无奈下,调节矛盾纠纷的工作人员只好给吕某的儿子沟通,让其做母亲的思想工作。吕某的儿子同意配合司法所及村调委会的请求,劝说自己的母亲。
五、法律分析
一、农村堵路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视情况而定。故意堵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①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③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怎样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六、案件结果
案件最终在司法所和村调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吕家和宁家最终达成了和解。群众安危无小事,司法所与村调委会充分发挥工作职能,认真开展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积极践行“枫桥经验”,有效阻止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维护了一方百姓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