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关于郑州某货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一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类案件
三、相关法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一)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执法部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经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4日,郑州某货运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名下所管理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行驶至巩义市G310米河镇路段检测点时,经科技治超检测设备检测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质量78100 Kg。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标准,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100Kg,超限率59.40%。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巩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相关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14500)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0日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该公司仍不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22年5月17日,巩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5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对该公司的罚款14500元及加处罚款14500元。2022年8月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执行完毕,并作出该案件的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五、案件过程
该公司下的豫A某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被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到以后,经过公安网,运政网筛查比对,确定豫A某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郑州某货运有限公司。在该公司长期不来处理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巩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确认,该公司的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有《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高速动态轴重秤检定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巩义市交通运输局遂于2021年8月17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8月24日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对该公司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及该公司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2021年8月27日该公司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巩义市交通运输局遂于2021年9月6日作出处罚决定。
六、案件结果
因该公司拒不履行处罚决定,2022年5月17日,巩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并于2022年8月8日执行到位。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给公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造成巨大的危害,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迫在眉睫且需常抓不懈。科技治超作为治超利器,为建设交通强国、为维护路产路权、为人民安全出行作出了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