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2-09-14 2022-09-14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邵某一行组织开展非法采砂一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邵某一行组织开展非法采砂一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类案件

三、相关法条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巩义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董某、杨某在伊洛河一处河段流域巡查时发现伊洛河右岸有砂坑1个,深3米、宽5米成斜坡状。经调查,该砂坑是某镇某村村民邵某采砂所为,邵某非法采砂20余方,用小金钢农用车把砂运到偃师市某镇他自家亲属盖房子用。当事人利用居住地位置之便利非法开挖河砂,未办理采砂许可手续。

五、案件过程

巩义市水政监察大队于2021 年4月19日对邵某非法采砂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非法采砂当事人是附近某镇某村村民邵某,2021年4月18日邵某非法采砂20余方,用小金钢农用车把砂运到偃师市某镇他自家亲属盖房子用,当事人利用居住地位置之便利非法开挖河砂,未办理采砂许可手续。上述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2021年4月19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向邵某下达《巩义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巩义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限当事人于2021年4月22日前采取补救措施。2021年4月22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验时,邵某非法采砂现场未采取补救措施,未恢复河道原貌。经水利局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组织施工恢复了河道原貌。2021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向邵某下达了《巩义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巩义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年6月8日巩义市水利局向邵某下达了《巩义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主动缴纳了罚款。

六、案件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居住地位置之便在未办理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在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砂,造成河道损坏,对水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巩义市水利局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五万元罚款,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为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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