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关于某合作社经营假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一案
二、案例类型:行政处罚类案件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巩义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案件线索:某合作社涉嫌经营假种子,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检查,并于当天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存在经营假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两个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巩义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内容,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案件调查过程
经调查,当事人某合作社于2021年9月18日购进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4975公斤,2021年9月20日销售207.5公斤,销售价格4.4元/公斤,销售金额913元;预售500公斤,收取预售款500元(买家未将500公斤种子取走)。销售过程中损耗0.23公斤,剩余4767.27公斤小麦种子当事人计划用于种植四百亩自己承包的土地。当事人经营假种子707.5公斤,货值金额3113元,违法所得1413元。当事人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向本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案件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巩义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假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两个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假种子4767.27公斤;2、合并处罚没款41413元。巩义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于2022年2月10日将没收的小麦种子变卖给有机肥加工厂用于有机肥生产,变卖所得收入交至巩义市财政收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