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名称 关于魏某向马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
二、案件类型 民事诉讼案件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于2020年4月至10月期间,在被告马某处工作,从事电线生产,双方约定月工资4500元。原告一共工作7个月,被告仅支付原告工资18000元,剩余13500元一直未支付。魏某多次找被告催要拖欠的工资,被告马某均予以推脱不给。
五、案件过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2年2月,魏某向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并指派律师事务所董律师代理本案。
董律师接受指派后,与申请人见面,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后,提交法院进行立案。法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原告自2020年4月份至10月份在被告开办的电线厂上班,每月工资4500元,原告共计干活7个月。期间收到被告支付的劳务报酬18000元,尚欠13500元未付。2020年11 月,原告还通过电话向被告马某索要拖欠的工资,在通话过程中,马某对原告工作情况以及拖欠工资情况和数额均子以认可,并承诺尽快向原告支付,但至今已经过去一年多,被告马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转账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通话录音为证。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报酬13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法律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受援人提供的材料证据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事实,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将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及数额表述非常清楚,足以证明被告马某拖欠原告魏某工资劳务费13500 元的事实。
七、案件结果
本案是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经办案律师的劳碌奔波,原告魏某向被告马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得到圆满解决。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的尽心尽力,人民法院的依法审查,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