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2-09-09 2022-09-09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刘甲与刘乙邻里纠纷案例

一、案例名称

关于刘甲与刘乙邻里纠纷案例

二、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0日,巩义市某村村民刘甲到村调委会反映自己是居住在某小区9号楼2单元2楼的业主,因3楼业主刘乙卫生间污水管道漏水,造成其屋内墙体浸泡脱落、部分家具被泡等财产损失,刘甲多次找到3楼住户刘乙沟通要求给予经济赔偿,但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四、案件过程

某村调委会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调解员介入调查了解情况,调解员首先联系到当事人刘甲,让他把楼上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情况再次说明,并进行了现场勘查。刘甲称住2楼,3楼是刘乙的家,原先都是一个村一个队的,也比较熟,这次他家污水管道漏水,把刘甲家卫生间吊顶泡了,还有屋顶灯也坏了,刘甲要求刘乙赔偿也是有理有据的,因为这些都需要重新装修更换。刘甲一开始要求刘乙赔偿1万元,用于装修材料、人工,况且这次漏水对我家人也造成心理影响,但后来想想都是一个队的,也是邻居,让他赔偿三千多,没想到刘乙他还不愿意,刘甲已经让步了,总不能这些损失都让自己承担吧?

调解员找到刘甲的楼上刘乙调查了解情况,刘乙称自家的污水管道不知道什么时候漏水了,时间长水积的多了,就漏下去了,现在已经不漏了。确实是发现的晚了,造成刘甲的卫生间吊顶、屋顶灯也泡坏了,刘乙也没说不赔偿他的损失,可是他张嘴就是一万块后来改口说三千,太多了刘乙也拿不出来,刘乙也不清楚修复好具体需要多少钱,于是两个就僵持住了。

第二天,调解员安排双方当事人到村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并邀请了小区物业负责人一同参与,共同协商这起纠纷。刘甲称他已经在赔偿金额上做出了让步,家中尚未维修,还保留着现场证据。听取了刘甲的意见后,调解员有理有据地说道:现由于楼上防水存在缺陷的问题,影响了楼下业主对自有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房屋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要求楼上业主立即排除妨害;造成房屋渗水损坏的,该业主可以要求侵权人修理房屋或者恢复房屋原状。若房屋受到侵害的业主因楼上防水存在缺陷导致其他财产遭到损失的,该业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刘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要求楼上邻居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情合法的。

大家都是一个村的乡亲又是邻居,俗语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这是前世修来的缘分,不仅要互相体谅,也要学会换位思考,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一下彼此的难处。刘乙表示,维修可以,三千块钱太多了,再说维修应该也要不了那么多钱,双方就赔偿金额陷入僵持。物业负责人表示,已经去刘甲家看过,损坏的灯物业给他免费维修更换。卫生间吊顶,由邻居刘乙承担材料费用,物业免费安装,这样能省下不少费用。材料费用开正式发票,这部分费用由刘乙承担,人工这部分费用由刘乙来帮忙。

刘甲及邻居刘乙对这个维修方案都很认同,看到物业负责人在中间的付出也很感动,并表示感谢,双方没有再提出异议,物业负责人表示会尽快抽时间去给刘甲家中进行维修安装,至此,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今后一定会和睦相处,也会对村委、物业的工作大力支持。

五、案件结果

最终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查与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刘乙出资承担刘甲家中损坏的卫生间吊顶及屋顶灯的材料费用,物业负责人帮助刘甲进行维修安装。

至此,这起因为村民家中漏水造成的邻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六、案例点评

该案是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楼上业主对其不动产负有管理、检查、修缮及损害防免的义务,应当保持其房屋相关设施完好及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但法理不外乎人情,赔偿金额应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刘某不能毫无根据地漫天要价,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损害的程度参照市场价进行赔偿。最终,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刘乙只需要承担自己力所能及的材料的费用,邻里关系也得到了修复,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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