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关于洛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三、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05日8时许,洛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所有的豫C****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行驶至巩义市G310线回郭镇非现场执法点,经科技治超检测设备检测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质量57800Kg。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标准,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800Kg,超限率18.00%。洛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巩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豫郑巩交超罚字(2022)第XX号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肆仟元(¥4000)整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15日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该公司仍不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23年1月16日,巩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月29日,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XX行审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对该公司的罚款4000元整及加处罚款4000元整。2023年3月2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执行完毕,并作出(2023)豫XX执XX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豫C****7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被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到以后,经过公安网,运政网筛查比对,确定豫C****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洛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该公司长期不来处理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巩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确认,该公司的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有《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高速动态轴重秤检定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巩义市交通运输局遂于2022年2月15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3月25日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对该公司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及该公司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2022年3月31日该公司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巩义市交通运输局遂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处罚决定。因该公司拒不履行处罚决定,2023年1月16日,巩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并于2023年3月25日执行到位。
五、法律分析
本案中洛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所有的豫C****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行驶公路,经科技治超检测设备检测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质量57800Kg,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800Kg,超限率18.00%。该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巩义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豫郑巩交超罚字(2022)第XX号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肆仟元(¥4000)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该公司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将每逾期一日处以罚款金额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
2022年4月15日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未在15日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在处罚决定载明的加处罚款实施超过30日后,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执法部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经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规定,巩义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7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催告书,催告该公司履行罚款4000元整及加处罚款4000元整。该公司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2022年10月17日经巩义市交通运输局再次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巩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月29日,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XX行审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对该公司的罚款4000元整及加处罚款4000元整。2023年3月2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执行完毕,并作出(2023)豫XX执XX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六、典型意义
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给公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造成巨大的危害,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迫在眉睫且需常抓不懈。对经告知后仍长期不来处理的非现场违法行为,非诉执行为打击该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科技治超作为治超利器,为建设交通强国、为维护路产路权、为人民安全出行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是车辆的违法超限运输严重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超限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一条设计使用15年的公路,如果行驶车辆超载1倍,其使用年限将缩短90%,即只能使用1年半。许多投入巨额资金建成的公路,由于超载车辆碾压,路面早早就出现龟裂、坑槽、沉陷、翻浆、车辙、桥梁铺装破碎、板体断裂等病害,每年都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维修,违法超限运输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是车辆的违法超限运输隐藏着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车辆因超限载质量增大而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增大。同时因为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超限运输危害无穷。三是非诉执行对经告知后仍长期不来处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形成有力震慑,有效地打击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捍卫了路产路权和法律的尊严。
综上,历年来,因为违法超限运输造成路陷桥塌的恶性事故不胜枚举、触目惊心!在此背景下,打击违法超限运输,特别是利用科技治超设备进行超限治理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巩义市科技治超设备2019年投入使用后,巩义市的超限率连年下降至全郑州地区最低,非诉执行助力科技治超,为维护国家路产路权,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交通环境作出了突出贡献!我们相信,科技治超,让人民出行更安全、生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