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4-03-21 2024-03-21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撑起妇女权益保障“保护伞”案例

一、案件名称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撑起妇女权益保障“保护伞”案例

二、案件类型

公益诉讼

三、案件简介

2024年1月18日,巩义市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提供的线索,反映该市部分商超企业聘用女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发放卫生费,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况。接报后,巩义市检察院依托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会同妇联、工商联等职能部门到20余家超市调查走访,发现报料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遂立案调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对本市女职工较为集中的商超企业进行现场走访、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不少商超公司聘用女工手续简便,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文本缺少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未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未给女职工发放每月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等情形。巩义市检察院经与市妇联沟通磋商,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        

五、法律分析

公益诉讼的出现使得环境、资源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领域的检察职能得到了更好的发挥,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则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应。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我市女职工劳动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先后对本市女职工较为集中的郑州市某某广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郑州某某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巩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巩义市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商超企业进行现场走访、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上述商超公司部分或共同存在以下问题:在录(聘)用女职工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或者协议中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没有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没有给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没有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场所和设施;没有采取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骚扰的合理措施或者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等。

上列有关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定方案中规定你局“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对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工单位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整治,维护、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鉴于此案,巩义市检察院经与市妇联沟通磋商,重点围绕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人身及人格权益保障、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涉家暴侵害妇女生命权益保障、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益保障、残疾妇女、老龄妇女等弱势、困难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涵盖“聚焦权益保障,府检联动凝聚合力”、“明确协作领域,突出七项监督重点”、“深化联动协作,建立四项工作机制”等3大类11项内容,创建线索相互移送、立案调查协作、法治宣传联动等工作机制,形成维护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治合力,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效发展。

六、典型意义

维护、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更优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检察建议的推动下,巩义市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行动。截至三八节前,20余家商超公司均在整改,13家超市已向近300名女职工补发了12余万元卫生费,这个福利的背后,折射的是公益诉讼检察之力。

如何进一步筑牢妇女权益保护坚实防线?正在参加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河南康利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景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推动法律落实落地落细;尤其要关注女职工身心健康,合理增加关于女职工卫生费、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检查、女职工心理健康等相关规定;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依法维护、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是新时代检察机关重要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巩义市检察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能动融合履职,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不断增强企业及女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思维,强力推进最高检部署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努力打造既有“法度”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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