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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4-04-18 2024-04-18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韩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一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韩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一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执法

三、案件简介

韩某某于2023年6月至8月份在河南省林业局明文规定的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采用禁猎方法,在巩义市站街镇岳岭村非法捕猎疑似野生动物狗獾2只、环颈雉1只。经郑州市动物园高级工程师鉴定,韩某某捕猎的动物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巩义市林业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韩某某涉嫌非法捕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立案调查。经调查,韩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狩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五、法律分析

韩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采用禁猎方法,在巩义市站街镇岳岭村非法捕猎疑似野生动物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后经巩义市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韩某某非法捕猎的两只狗獾价值1600元,环颈雉价值3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为证。根据韩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暂无相对应的裁量标准。参照《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严重违法行为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标准:没收猎获物、猎获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韩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第四十九条,巩义市林业局依法对韩某某作出没收捕猎夹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

六、典型意义

近几年,随着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我市野生动物数量逐步上升,一部分群众以非法出售、食用为目的,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本案中韩某某所捕猎的狗獾、环颈雉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的办理,一方面打击了非法猎捕违法行为,积极回应了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物种多样性的强化保护,有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社会公众有警示意义;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群众,让大家懂得野生动物的意义所在,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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