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4-05-27 2024-05-27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巩义市某炉料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一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巩义市某炉料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一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执法

三、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2023年强化监督帮扶组(第十六轮次)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巩义市某炉料厂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下3条破碎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收到交办线索后,安排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郑州市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12月22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截至2023年12月29日,未解除或降低重污染天气预警。该企业于2023年12月29日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限产到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该企业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                                                   

五、法律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典型意义

针对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行为,我单位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予以严肃处理,旨在为企业敲响警钟。企业应切实承担起环保主体责任,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清醒认识到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性,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各项管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将共同守护巩义市的蓝天白云,为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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