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4-08-19 2024-08-19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刘某某与巩义市某某净水剂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刘某某与巩义市某某净水剂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二、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

三、案件简介

刘某某从2020年7月25日开始,在巩义市某某净水剂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的岗位为销售。2023年5月15日,刘某某和公司对工资提成存在争议,刘某某提出辞职。据了解,刘某某在入职以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巩义市某某净水剂有限公司也没有与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在辞职时,巩义市某某净水剂有限公司要求扣除刘某某一个月的工资。刘某某因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6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代理人了解了刘某某的情况,查询了用人单位巩义市某某净水剂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以及社保缴纳信息,了解到巩义市某某净水剂有限公司正常营业,但是一直未给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发放工资记录,显示刘某某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最后一个月份未发放工资。代理人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本案中,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不成,可向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协议赔偿劳动者18000元。                                                                                 

五、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白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得,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存在许多劳动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从而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与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获得正常得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杜绝此类现象,让更多的劳动者获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的责任。针对该类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应该使更多的劳动者清楚得了解到自己拥有的合法权益,能够让他们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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