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关于曹某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二、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三、案件简介
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李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李某、刘某、程某等人形成犯罪团伙,后与巩义市A KTV经理、B KTV经理、C KTV经理等人经过协商“按人头提成”的方式里应外合共同合作,违反法律规定,长期、多次组织未成年人在巩义市A、B、C三家 KTV等众多娱乐场所着装暴露从事有偿陪酒、陪唱及让客人搂、抱、亲等服务,其中采用建立微信群、交纳押金、设立签到簿、迟到罚款等软暴力手段控制、管理未成年陪唱女孩,该团伙先后组织未成年陪唱80余人,提供有偿陪侍20000余次,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曹某某等人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一案,巩义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李某某等先后被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谭某、曹某在山东省外逃时被民警抓获,其他80余名嫌疑人先后被抓捕或者劝投到案。后嫌疑人曹某某、李某某等52名嫌疑人先后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批捕逮捕,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分别羁押于巩义市等看守所。曹某某、李某某等五十余人分别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四年零二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1500元。
五、法律分析
1、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属于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此处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应不限于法条所列举的四种形式,还包含同类具有相当危害性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以及较之违法性更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组织未成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是否属于违法治安管理活动行为,《治安管理条例》并未明确。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及实施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将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行为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可以将此违法活动认定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2、组织对象与组织行为。“组织”的含义究竟为何?是否一定要求被组织者为三人以上?传统观点认为成立本罪要求被组织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理由在于:一是“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组织’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者整体性’,故被组织者应是多人。”二是以组织卖淫罪为参照,认为其中的“多人”的“多”是指3以上的数(含本数)。但是,组织未成年人中的“组织”并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执法实务中,经过与我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沟通,对于该罪中组织者多人的认定为2人或者2人以上,但具体各地的实施标准,需要同志们提前与本地的检察院做好沟通,以保障案件的顺利开展。
组织行为的具体样态繁多,通常包含领导、策划、指挥、利诱、招募、租佣、暴力、胁迫等。” 在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组织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见于组织者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完全这一特征,对其实行“综合控制”。其中包括“精神控制”,如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重义气、叛逆易冲动等特点,形成帮派组织;“经济控制”,如利用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通过提供食宿达到控制目的;“暴力控制”,如殴打、恐吓、胁迫未成年人;“诱惑控制”,如通过提供毒品、网络等实施引诱。组织行为则更多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实力控制。
3、“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73号指导性案例《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1)组织手段:暴力、殴打、威胁、虐待、辱骂、经济控制、人身控制及其他致使未成年不敢离开、不能离开的手段。(2)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和获利金额:未有明确规定,重要的考量因素。(3)陪侍情节:提供陪侍的尺度,是否提供暴露的服装强制要求穿着;是否有提供陪酒、搂抱、摸胸等色情服务。(4)危害后果:给未成年人造成身心危害的大小,包括是否存在未成年人受伤、自杀自残、抑郁孤僻等身体伤害和心理障碍;是否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等等。(5)其他情节:还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既往经历、“入职”途径、是否与组织者形成固定的“工作”关系、分成比例等等。
4、对未成年人是否明知。本罪由行入刑系因为介入了未成年人权益这个独立的法益,故对未成年人的明知与否应当作为衡量本罪成立与否的标准。从检例173号案情中可以关注到,行为人有扣押未成年人身份证件的情况,故应当对招募、组织未成年人是明知的,但实践中不乏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在外观特征上与成年人并无明显差异,甚至可能出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谎报年龄应聘的情况,如果说行为人并未尽到审慎义务,未核实未成年人年龄情况,后续案发后公诉机关仅以年龄倒推行为人明知,即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六、典型意义
有偿陪侍使得这些未成年少女走上了逃学、辍学的道路,染上了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的不良习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有偿陪侍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旨在加强未成人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成功侦办此类案件有力震慑了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嫌疑人的归案和娱乐场所的停业整顿,使得未成年少女再次回归家庭、回归学校、回归社会。我们在面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时候要勇于拿起法律之剑,伸出友谊之手,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