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4-12-16 2024-12-16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贾某某等人互相殴打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贾某某等人互相殴打案

二、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三、案件简介

2023年1月,巩义市某某镇某某村范某甲家,贾某某与妯娌吕某某因赡养病危公公范某甲问题发生争执,二人争吵后发生厮打。贾某某女儿张某某和吕某某女儿范某乙闻讯后又分别加入冲突,为各自母亲支援助威,双方冲突进一步升级。在持续撕扯扭打过程中,吕某某儿子范某丙赶到,用拳击打贾某某手腕,最终双方被邻居拉开。后贾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其余人员因忙于操办老人范某甲丧事放弃伤情鉴定。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案发当日,巩义市公安局受理贾某某等人互相殴打案,并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证据。办案单位委托伤情鉴定,2023年2月收到贾某某伤情鉴定意见,意见为轻伤一级,市公安局遂转立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继续侦办。

就本案中违反治安管理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果。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公安局及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2023年3月,市公安局根据案件事实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贾某某、吕某某、范某乙分别以(结伙)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元。范某丙因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贾某某右手手腕处桡骨骨折致轻伤一级,2023年5月,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随后,贾某某以正当防卫为由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系被第三人吕某某、范某乙母女殴打而被迫采取防卫行为,不存在殴打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和违法行为,请求撤销对其本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于2023年8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贾某某诉讼请求,维持了市公安局对贾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法律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治安案件能够适用正当防卫之违法阻却事由,不能支持“还手即互殴”的执法理念。正当防卫制度最早明确于刑法,但治安案件适用正当防卫,也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也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上述规定,为治安案件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正当防卫制度更富有生命力,对及时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危害后果扩大、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弘扬社会正气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其次,要对正当防卫有正确的理解,进而明确公权力执法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界限。(1)正当防卫要求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侵害的,非必要的、紧迫的,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上述贾某某案件中,贾某某与吕某某二人首先发生厮打,后其他人员先后加入。冲突前期,贾某某与吕某某、范某乙之间均为伤害程度较低的互相撕拽扭打,后期身强力壮的范某丙加入殴打时,贾某某尚未实施防卫行为,双方即被邻居拉开。前后过程来看,贾某某对吕某某、范某乙的击打行为并不符合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情形,其辩称正当防卫是不能成立的。(2)实施正当防卫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针对其他人员。不法侵害来自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只有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正当防卫,才能达到制止、阻却不法侵害行为持续发生的正当防卫目的。(3)正当防卫要求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即直接目的是阻止对方、保护自己。贾某某案件中,贾某某与吕某某本系妯娌关系,有一定家族矛盾,近年来因赡养老人、遗产分割等问题积怨逐步增多,最终在老人病危的节点爆发了冲突。贾某某对事端的挑起和本次冲突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在纠缠厮打过程中的言语充分暴露了其泄愤心理。因双方陈述互相矛盾,又无其他证据,本案无法查清到底哪一方先动手打人,但双方以殴打发泄情绪的目的十分明显,均不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在治安案件的办理中,要准确辨别正当防卫和互殴违法行为的区别。二者的外在表现形式有时候很相似,但内在属性则是截然不同的。(1)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形具有紧迫的危险性,而互殴往往会有一个互相纠缠、冲突逐步升级的过程。贾某某案件中,在不满心理的作用下,贾某某借琐事挑起话端,吕某某、范某乙母女接腔,双方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身体、撕扯衣服,逐步发展到揪头发、扇巴掌、乱踢乱挠,再后来双方倒地仍继续厮打,贾某某和吕某某还分别指使各自女儿打电话求援,互殴行为一步步升级。(2)正当防卫具有防卫的直接目的,互殴则系以暴力手段积极进攻对方,并不以制止为目的。防卫的要义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要求实现制止效果即“收兵罢战”。而互殴则是公然藐视法律秩序和公权力管理职能,充分调动自身机能,使用暴力积极地追求造成对方身体疼痛等目的。贾某某案件中,贾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而“英勇作战”,故意朝对方扇巴掌、揪头发,造成吕某芳脸部、脖子等部位受伤,与正当防卫差之千里。(3)正当防卫情形下的以暴制暴行为属于别无选择,具有必要性,而互殴则往往存在期待可能性。这一点需要结合当时的冲突情境、力量对比、当事人心理等因素来把握。面临不法侵害时,若被侵害人采取躲避、呼救、警告、阻挡等非暴力或其他轻微暴力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则没必要采取高阶位的暴力攻击行为。贾某某案件中,案发时间在白天,附近有亲友和邻居,贾某某并非别无选择,但其却积极攻击对方,持续纠缠厮打,直至被强行拉开。贾某某并未采取措施避免冲突升级,相反其以自身实际行为拒绝了和平解决冲突的可能性途径。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把握期待可能性方面,不能以过高标准要求当事人在紧张心理作用下保持理性和冷静。

六、典型意义

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以及正当防卫类典型案例相继公开发布,正当防卫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正义和良好风气,也符合创设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首先应当及时、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尤其是注意收集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可信度高的证据,为案件的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结合具体案情,熟练掌握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适用限度、时间要求等构成要件,综合考量案件情境、行为过程、因果关系、冲突责任、主观意图等因素,准确区别正当防卫和互殴违法行为。同时,还应当加强释法析理工作,有效回应当事人关切,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争取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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