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5-01-20 2025-01-20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贺某某擅自变动房屋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贺某某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执法

三、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15日,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事务中心移送违法线索移交函,通报巩义市某小区业主贺某某实施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2024年4月22日,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向贺某某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经现场勘验,该房屋地上四层、地下二层,总面积(按购房合同登记面积)335.05平方米,该房屋所有人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部分改建,具体情况如下:1.拆除部分填充墙体;2.拆除原有楼梯;3.地下室北侧墙体有一拆除空洞约0.5平方米;4.西侧外墙有部分塌陷;5.对原有房屋内结构改动。2024年5月22日,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贺某某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2024年6月,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向贺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7月,巩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贺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贺某。贺某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

五、法律分析

贺某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不满足结构安全,需局部加固补强的”,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一般(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贺某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涉及公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破坏、拆除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会危及建筑物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并对整幢楼房造成安全隐患。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是为了维护业主的权益、保障居住环境安全。通过此次精准执法纠违,让当事人意识到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存在的危险因素将可能产生不可预估的不良后果,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是为了促使其深刻反省,并以此为警示,以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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