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关于曹某与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二、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三、案件简介
2024年5月,曹某到巩义市某镇调委会反映其妻子任某某于2024年4月9日在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不慎摔伤,造成椎体骨折,请求镇调委会进行调解,帮助其向厂方讨要赔偿和后续剩余工资的问题。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调委会立即行动,积极与相关厂方进行联系,经调查,曹某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经与厂方沟通后得知:曹某妻子任某某在车间搬运废料过程中,不慎自己摔倒,坐到地上,造成轻微损伤后,厂方负责人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其妻子送至镇卫生院进行检查。次日,厂方又将其妻子送至洛阳市偃师区正骨医院做专业检查,检验结果为腰椎某部分骨折,医生建议卧床静养,一个半月后复查。当时双方协商开两个月的药,一个半月后由厂方拉其妻子到医院复查。回家后,因涉及骨折,曹某本人认为做手术的效果会好一点,遂反悔当初协商好的在家静养,要求做手术,并到洛阳相关医院咨询后得知手术费用需要八万元,曹某经济困难,遂返回家中,要求厂方带其妻子再去洛阳或者郑州做相关检查。厂方表示巩义范围内可以接受带其妻子检查,超出巩义范围,厂方没有时间陪同前往。曹某认为巩义范围内的医院不可靠,要求去郑州或者洛阳检查,双方未达成一致。
调解员通过分析得出,这起纠纷的症结在于双方都是按照各自的认知进行后续的治疗,未结合法律条文协商,于是调解员向曹某和厂方普法,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又对曹某劝解道:其妻子的事故确实属于工伤范围之内,厂方在其妻子受伤后,因为镇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积极带领其妻子到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治疗,这些行为都说明厂方没有逃避责任,但是赔偿金额不是某一方觉得该赔多少就是多少,是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来确定的,同时工伤程度也是需要去做专业鉴定的。听了调解员的讲解,曹某和厂方都表示可以各退一步,于是调解员立即趁热打铁积极促成协议的达成。
最终,曹某与厂方达成一致意见:1、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曹某妻子任某某人民币肆万元整,于5月底前支付到位;2、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果逾期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向曹某、任某某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到位之日止。3、就本次事件(包括其后续后果),任何一方(包括自己一方的亲属、利害关系人)不再向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它任何赔偿、补偿、工伤待遇费用或追究其它责任,不得再提起诉讼或索赔。
五、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案件中曹某的妻子任某某就属于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六、典型意义
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及法律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案就是典型的农民法律知识匮乏的案例。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虽然应该积极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是也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念为主体,自己想要多少赔偿就要多少赔偿。在本案中,企业并没有推脱责任,也在积极的为受伤的工人提供治疗,双方在此基础上,以法律条例为依据,各退一步,此事就能很好地解决。在本案件中,双方出现分歧又习惯性站在各自立场和角度处理,导致彼此之间情绪对立、产生纠纷,针对这类纠纷,首先需要做的是耐心倾听和了解双方当事人各自诉求,对各方的诉求先接纳认同,先不急于质疑其合理性、合法性,其次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双方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让当事人自己意识到任何时候都应该正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对其诉求认真思考,最后再建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换位思考,循循善诱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