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5-04-22 2025-04-22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巩义市孙某与某铝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巩义市孙某与某铝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二、案件类型

人民调解

三、案件简介

孙某于2024年3月开始在某铝业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7月,孙某辞职。因孙某在工作期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公司需核定损失情况,未及时向孙某发放6月至7月份工资,孙某与某铝业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所属辖区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行动,分别走访孙某、铝业公司负责人,征求矛盾双方的调解意向。铝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孙某在工作期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公司需要核定损失情况,酌情扣除孙某一定工资,等公司核算完,会向孙某发放工资。而孙某则认为公司不应该扣押自己工资,且认为这是该铝业公司拖欠工资的手段,自己7月底离职至今已两个月有余,公司仍迟迟未发放6月至7月份工资,表示公司应马上发放拖欠他的工资,矛盾双方僵持不下。

调解员选择“背靠背”调解法,首先对该铝业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普法,说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考虑孙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劝说该公司尽快核定损失,将孙某应得的工资发给孙某。最后某铝业公司决定扣除孙某400元工资,作为公司损失赔偿。另一方面,经调解员查证核实,在工作过程中孙某的确给铝业公司造成了损失,建议孙某同意赔偿损失。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对每项诉求进行协商,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孙某同意铝业公司扣除400元工资作为设备损失费,铝业公司同意支付孙某6月至7月份工资共计6056元。

五、法律分析

调解员与双方反复协商、确认,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经双方确认,铝业公司欠孙某2024年6月至7月工资合计6056元;2、铝业公司保证于2024年10月4日前支付孙某工资6056元;3、孙某收到上述工资后,与某铝业有限公司再无任何关系,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纠纷。

六、典型意义

该案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非“故意为之”,劳动者维权亦是“无奈之举”。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类型日益复杂,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用工争议快速增长,劳动者诉求也愈发趋于多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而对企业而言,更是要“以人为本”,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携手共同发展。通过这一成功的调解案例,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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