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关于张某某等人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二、案件类型
行政执法
三、案件简介
2024年4月16日,巩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市场监管局线索移交函,发现某钢材市场和某镇某村两处非法经营氩[压缩的或液化的]的场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两处地点进行核查,并对冯某某、张某某等多名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询问,当事人张某某对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氩)予以承认。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经领导审批,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案件调查结束后,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随后下达(巩)应急罚告〔2024〕危-X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捌拾伍元整(¥885.00),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巩)应急罚〔2024〕危-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法律分析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典型意义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考虑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普通商品经营不完全一样,涉及安全保障问题,有必要设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和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本案较好的执行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体现“柔性执法”、“温情执法”。一是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时,利用文字、图像等方式记录对现场情况做了详细描述。二是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行政处罚决定前经过了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三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要求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起到对其他个人和企业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