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5-06-19 2025-06-19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马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马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

三、案件简介

马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0元并于2023年12月某日写下欠条。然而被告却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陆续还了50000元后便只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还余100000元欠款至今仍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恋爱关系。被告经营郑州某工厂承包废料处理工作。双方自2023年7月起存在大量的转账往来。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2月15日,原告通过微信陆续向被告转账共计30余万元,被告陆续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共计15万余元,原告的转款比被告的转款多15万余元。2023年12月15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本人王某某 身份证号:XXXXX 因生意周转共欠马某某拾伍万圆(150000)元整。此据真实有效”。后被告的姐姐向原告偿还了50000元,被告通过微信陆续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尚欠95000元未还,引起诉讼。

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2024)豫018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9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计算);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法律分析

王某某辩称:本案并非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第一、案涉的欠条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根本没借贷的合意。双方于2023年7月份左右相识,后来双方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一直在从事某工厂固废的处理,恰逢此时被告从事合伙项目的合伙人要退伙,原告看被告从事的项目的收益不错就自愿加入到了被告从事的项目工作中,并向被告支付30000元用来偿还合伙人退出的钱,基于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合伙经营的项目就由原告来负责款项的收支。此后该项目慢慢效益下滑,双方在私下闲聊时,原告以戏谑的口吻向被告要钱,被告出于恋爱关系就随手用纸写了欠条来维护双方之间的感情,因此案涉欠条并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借贷的合意。第二、双方之间仅有共同经营时的经济往来,根本没有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如前所述,双方在共同经营项目的过程中,一直由原告负责项目上收付款,包括给工人的工资和运费等都要由原告转给被告之后由被告再向他人支付,这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转款26万余元,原告共计给被告转款36万余元,其中往来有项目上收的货款、工人工资、运费、退伙欠款的支付等,同时也有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的共同生活的支出及节日转账,因此,原告根本没有向被告交付借款的行为。第三、50000元的“还款”并非是借贷还款。该50000元是原告在双方分手之后去被告家里闹,甚至以自杀相威胁,迫使被告的父亲不得不报警处理,后来家里老人及亲戚顾忌影响,出于为了平息这个事情的目的给予原告50000元,并非是借贷还款。综上,本案欠条的形成并非是被告为了资金周转向原告的借款,事实上也根本没有借款的合意和借款交付的行为,仅仅是双方之间在共同生活戏谑时偶然间写的,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50000元,提交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同时自述欠条的由来系自2023年8月28日至被告出具欠条时,原告向被告的微信转账比被告向原告的微信转账多150000余元,所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50000元欠条。被告辩称案涉借条系双方恋爱期间戏谑时偶然间写的,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曾合伙经营某工厂固废的处理,期间使用原告的微信收款码收取货款,包括给工人的工资和运费等都要由原告转给被告之后由被告再向他人支付的辩解,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经商做生意,应当认识到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结合被告在出具欠条后通过其姐姐向原告偿还了50000元及被告通过微信也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据此能够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被告在偿还了55000元后,尚欠95000元经催要一直未还,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9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被告还辩称其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款比原告向被告的转款多20000余元,原告述称因双方在支付宝上的转账笔数较少,转账差额不大,双方在对账时未对支付宝来往账目作出结算,因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在分手算账时双方如何算账系双方的自主意思表示,被告不能证明算账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行为的情形下,本院尊重原、被告的选择,被告不能据此否认案涉欠条的效力,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六、典型意义

1. 恋人交往期间出具的借条能否被支持,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借条的出具是否合法。在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前提下,在分手算账时双方如何算账系双方的自主意思表示,一方不能证明算账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行为的情形下,法院尊重双方的选择,一方不能据此否认案涉欠条的效力。但双方分手时一方因承诺支付给另一方的分手费,即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因不具备真实借贷关系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法获得支持。

2.关于当事人所辩称的戏谑行为,即当事人作出的行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预期他人可以认识到这一情况,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开玩笑”。从法律上来说,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般无效,但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其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行为系戏谑行为,且未使他人产生误解等。如果一方确实需要借款,最好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因素,款项支付采取转账方式时应加备注,以便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凭证,证明借贷事实,避免日后因感情变化而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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