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5-07-24 2025-07-24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暴某某等人诈骗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暴某某等人诈骗案

二、案件类型

治安案件

三、案件简介

2025年1月某晚,违法行为人暴某某伙同姚某某驾驶汽车前往加油站加油,并商量在加油时由暴某某负责假装付款,姚某某负责驾驶车辆。后在巩义市某某村310国道旁加油站加油时,暴某某在加油站内扫码支付时称自己的微信无法进行付款,需要换手机进行支付,后进入车内,姚某某接应后立即开车带着暴某某逃离,造成加油站损失243元。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该案由受害人刘某某报案至巩义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当日受理案件并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证据。2025年2月,公安机关将违法行为人暴某某和姚某某抓获,并对二人开展询问,经核实,暴某某伙同姚某某以假装付款为手段,趁机逃离现场达到逃单的目的。暴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损失数额达不到刑事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存在诈骗违法行为,巩义市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对二人分别以诈骗行政拘留五日。

五、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最后被评价为诈骗,但加油逃单在不同情形下存在不同的学说,也可能触犯其他法益,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现依托法理学说与司法实践对逃单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一一进行解析。

(一)法律关系。从民事角度来看,行为人与加油站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油品买卖合同关系。行为人接受了加油站提供的加油服务,却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这构成了典型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行为人逃单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加油站有权要求司机支付加油费用。

(二)占有转移。本案中加油站工作人员将汽油加入行为人的车内,这里的汽油既是此买卖合同的标的,也是物权中的动产。工作人员将汽油注入当事人油箱后,物权的占有是否发生了转移,则存在着不同的学说,而这一分歧也是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点。有学说认为,加油站工作人员基于买卖合同将汽油主动转移给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交付意思表示,此时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汽油,但因后续行为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所有权也未发生转移,此时行为人应当支付费用或返还汽油,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数额较大的则构成侵占罪。但目前的主流学说与司法实践则认为,加油站工作人员将汽油加入行为人车内是依据先加油后付钱的交易习惯进行,并非将汽油交由行为人保管,此时行为人虽具有已经占有汽油的外观,但加油站工作人员尚未脱离对汽油的控制,处于“占有迟缓”状态,即实际占有人依然为工作人员,行为人后续将车开走,则侵犯了工作人员的合法占有,这时行为人可能构成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构成盗窃。加油逃单有可能成立盗窃行为,盗窃需采取“秘密”与“和平”的手段,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加油时秘密逃避支付费用,比如工作人员在加完油后忙于其他业务,行为人趁其不备逃离现场,此时通过秘密手段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财产占有,构成盗窃行为,数额较大则构成盗窃罪。

(四)构成诈骗。加油逃单有可能成立诈骗行为,诈骗的逻辑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本案中行为人先假装付款,支付失败后谎称要去车上拿另外一部手机付款,上车后与另一人驱车离去,用虚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方式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但因数值较小,构成诈骗的治安违法行为。

(五)构成抢夺。加油逃单也有可能成立抢夺行为。抢夺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公私财物,若行为人在工作人员加油后公然抗拒支付,并采取暴力、威胁以外的手段迅速逃离现场,如强行驾车离开,导致工作人员无法阻拦,此时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抢夺的构成要件,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抢夺罪。

六、典型意义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加油站逃单现象时有发生,加油逃单行为不仅损害了加油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通过对逃单行为的法律分析,发现当事人不同的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法益、侵犯不同的客体,深入剖析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行为性质,有助于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加油站追赃挽损,为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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