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5-11-21 2025-11-21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胡某某盗窃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胡某某盗窃案

二、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三、案件简介

2024年12月,胡某某在巩义市杜甫路某市场内,明知秋千椅子上的荣耀Magic7牌白色手机系他人试坐该椅子时掉落,仍趁人不注意之际将手机藏于后腰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25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谅解。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因涉嫌盗窃,胡某某于2024年12月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被该局取保候审。2025年4月,巩义市公安局以胡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审查,市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同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法律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胡某某明知遗落在秋千椅子的手机系他人所有,仍趁人不注意之际窃取,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一是其具有盗窃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胡某某在人流量并不大的市场,明知涉案手机是他人试坐椅子时遗落的,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注意之际将手机盗走,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其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除了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从现场监控视频也能看出,其看到他人遗落在椅子上的手机后,先是在附近徘徊张望,后又挪动秋千旁边的椅子来遮挡视线,目的就是为将手机拿走做准备。随后其坐到椅子上,顺势将手机藏于后腰,并一直用手按住手机键,防止手机发出响声被发现。在明知失主已发现手机丢失的情况下,听到手机铃响后快速挂断,并离开现场,更强化了其非法占有该手机的主观故意。三是涉案手机应认定为仍在被害人的控制或者支配下。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系他人实际控制或者占有的公私财物。本案中,虽然涉案手机系被害人不慎滑落到椅子上的,但被害人并未放弃对手机的所有权,只是暂时遗失。通过监控视频也能看出被害人并未离开,十余分钟就发现手机丢失,并拨打电话寻找。因此,应认定涉案手机仍处于被害人占有的状态。综上所述,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注意之际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鉴于其系临时见财起意,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六、典型意义

巩义市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对胡某某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但其警示意义不容忽视:

一是勿以恶小而为之,勿因贪念悔一生。有时守法和犯罪就在一念之间,一时贪念起,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动了歪心思,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胡某某的经历就是深刻的教训。

二是增强法律观念。公民应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和底线思维,明确知晓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克服贪图小利的侥幸心理。

三是违法行为必追究。司法机关对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的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态势。即使是小案件,也关乎大民生,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会依法审查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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