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司法局 县级
2025-12-18 2025-12-18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关于夏某拖欠物业费纠纷案

一、案件名称

关于夏某拖欠物业费纠纷案

二、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三、案件简介

我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夏某为该小区商铺租户,某物业公司为夏某提供物业服务。自2020年起,夏某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向夏某催缴物业费未果,遂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请求夏某支付2020年至2025年物业费。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法院收到某物业公司诉夏某拖欠2020-2025年物业费案后,引导双方至我市综治中心,由“三田留余”物业纠纷调解室调解。调解员先听取双方诉求,物业出示催缴记录,夏某反映垃圾清运不及时、商铺物业费高于住宅且疑含绿化费。随后实地调查,发现商铺前垃圾外溢,核查合同得知商户物业费不含绿化费,因公共区域维护重点不同收费有差异。调解员推动物业整改,承诺每日两次清运垃圾,又组织“面对面”调解,释明合同与法理,最终双方和解,物业致歉并减免部分物业费,夏某补缴费用。

五、法律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本案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小区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夏某作为小区商铺租户,属于物业使用人,虽非业主,但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夏某具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物业公司则需履行约定的服务义务,二者主体适格,法律关系明确。

从合同权利来看,物业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在夏某拖欠费用时,可通过合法方式催缴;夏某则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如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区域合理维护等。在义务方面,物业公司需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保障商铺经营所需的基本环境条件;夏某需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不得无正当理由拖欠。本案中,夏某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则主张已履行催缴义务,双方争议核心在于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需结合事实判断各自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夏某提出物业公司垃圾清运不及时,商铺前垃圾桶旁经常有垃圾堆放。调解员实地走访发现,小区底商前垃圾桶周围垃圾外溢,地面有散落垃圾,该事实表明物业公司在环境卫生维护方面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存在服务瑕疵。物业公司虽后续及时清理垃圾,但前期服务不到位的客观事实已成立,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物业服务义务,夏某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拒交行为是否完全合法仍需进一步分析。

收费差异的法律依据:夏某质疑商铺物业费高于住宅且认为包含绿化费,经核查《物业服务合同》,商户与业主收费标准差异因公共区域维护重点不同,且商户收费明细不含绿化费。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物业的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物业类型因维护成本、服务需求不同,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有合同依据,且未违规包含不必要费用,收费差异具有合法性。

夏某对收费合理性异议的处理:夏某作为物业使用人,有权对收费合理性提出异议,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收费存在违法或不合理情形。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核查合同明细,明确了收费构成,打消了夏某的疑虑。若夏某仍对收费标准有异议,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价部门反映,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调整,而非直接拒交物业费。直接拒交物业费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案中,物业公司已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即使存在部分服务瑕疵,夏某也不能完全拒交物业费。夏某自2020年起拒交物业费,已构成违约,若未及时补缴,需承担支付物业费本金及违约金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瑕疵,根据公平原则,物业公司同意减免部分物业费,既符合法律精神,也体现了对业主合理诉求的回应,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综治中心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综合平台,具有“集成作战、合力化解、便捷高效”的优势,其调解活动属于人民调解范畴,受《人民调解法》规范。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引导至综治中心调解,符合自愿原则;调解员中立客观,听取双方诉求、实地调查、释明法律,保障了双方的平等权利,调解过程合法合规。通过综治中心调解,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繁琐,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实现了“节费、促和、省时”的效果,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也为类似物业纠纷的化解提供了高效路径。

调解员采取“物业整改先行”的方法,劝说物业公司制定整改计划,承诺增加垃圾清运频次,该做法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履行合同义务是其法定义务,整改行为是对前期服务瑕疵的纠正,符合《民法典》中物业服务人应全面履行义务的规定,也有助于修复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从根源上化解矛盾。另一方面,“物业整改先行”体现了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让业主感受到物业公司解决问题的诚意,为后续调解达成和解奠定基础。这种调解方法并非弱化法律责任,而是在法律框架下,通过督促义务方履行义务,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符合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目的。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致歉并减免部分物业费,夏某及时补缴物业费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调解协议的达成,不仅高效解决了本次纠纷,也为双方后续的物业服务关系规范奠定了基础。

六、典型意义

本案为物业公司提供了重要启示,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服务义务。在服务过程中,需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检查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情况,及时发现并整改服务瑕疵。对于商铺等特殊物业类型,应根据其经营需求,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在收费明细中清晰列明各项费用构成,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业主质疑。同时,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沟通,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业主诉求,通过优质服务赢得业主信任,减少纠纷发生。若存在服务不到位情形,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整改,而非一味催缴物业费,只有切实履行义务,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案通过法院引导、综治中心调解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体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物业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未来,应进一步完善该机制,加强法院、综治中心、物业纠纷调解室、业主委员会等主体的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纠纷信息共享、处理流程衔接。对于“住商混合”小区的物业纠纷,可针对其特殊性,制定专门的调解规则和指引,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应加强对调解员的法律培训,提升其对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公正、高效。此外,还应加大对物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物业公司、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各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构建 “商居融合”的和谐社区环境,实现 “个案精调、类案根治”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