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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米河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5-10-30 2025-10-30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郑州市巩义市王某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一、案件名称

郑州市巩义市王某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二、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纠纷

三、案件简介

王某飞系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在米河镇负责汽车销售工作。2025年2月20日中午,王某飞为促成销售合同,在招待客户过程中过量饮酒,后因意外去世。同时查明,王某飞生前已与张某离婚,其女王某宁目前跟随张某生活。事故发生后,王某飞父亲王某表示放弃申请工伤鉴定,要求用人单位直接进行一次性赔偿。张某作为其女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王某的赔偿意见,拒绝签订赔偿协议。

四、案件调查与处理

通过对纠纷事实进行询问,查明以下事实:王某飞招待客户在工作范畴内且招待期间一直在向客户宣传公司的业务,死亡原因基本判定为在招待客户时饮酒后造成窒息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王某飞父亲王某放弃工伤认定,拒绝对王某飞进行尸检解剖,希望公司一次性赔偿损失。张某作为王某飞女儿监护人,不同意王某飞父亲王某的赔偿意见,口头表示其女儿的权利由其另行主张。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涛均同意对王某飞女儿的权利予以保留,由其另行主张。

最终王某与杨某涛达成一致协议,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飞父亲40万元,王某飞尸体即时移入太平间,公司另外支付丧葬事宜处理费用2000元。

五、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中的工伤认定、赔偿协议效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调解制度的综合运用,需结合《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展开深入分析。以下从多个维度详细阐述法律争议与解决路径:

(一)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与争议焦点

1. 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本案中,王某飞在午间招待客户时饮酒后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以下争议:(1)工作时间的延伸性:招待客户虽非固定工作时间,但因属于履行岗位职责的合理延伸,可视为“工作时间”范畴。(2)工作原因的关联性:王某飞饮酒的直接目的是促成销售合同,属于“为用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3)饮酒行为的过错性质:尽管饮酒可能导致自身风险,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仅排除“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三种情形。本案中,王某飞死亡系意外窒息,未达到“醉酒”的医学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因此不构成排除工伤的法定事由。

2. 家属放弃工伤认定的法律后果。王某主动放弃工伤认定程序,可能基于以下考量:(1)程序繁琐与经济压力:工伤认定需经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尸检等程序,家属可能因急于获得赔偿而选择协商解决。(2)赔偿标准的取舍:若认定为工伤,赔偿金额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总额可能高于协商金额。但家属放弃认定后,赔偿数额完全依赖双方协商,存在利益受损风险。(3)法律效力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或家属均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但一方放弃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义务。本案中,调解协议以协商赔偿替代工伤保险待遇,需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 司法实践中的类似判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2345号案例中明确:员工因工作应酬饮酒后发生意外,若饮酒行为与工作目的直接相关,且未达到“醉酒”标准,应认定为工伤。本案情形与该判例高度契合,进一步支持王某飞死亡的工伤性质。

(二)赔偿协议的效力与未成年人权益的冲突

1. 赔偿协议的法律性质与生效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需满足以下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王某作为王某飞父亲,有权代表自身主张赔偿,但无权处分未成年孙女王某宁的独立权利。(2)意思表示真实:协议需排除欺诈、胁迫等情形。本案中,王某与公司协商过程未显示意思表示瑕疵,协议核心条款(如40万元赔偿)具备合法性。(3)内容合法:协议不得侵害第三人权益或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未取得张倩(未成年人监护人)签字,可能损害王某宁的法定权利。

2. 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独立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扶养人生活费需单独计算,且未成年人作为被扶养人,其权利不可被其他亲属代为放弃。本案中:(1)权利主体分离:王某宁的赔偿请求权独立于王某,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另行主张。(2)协议条款的合法性:调解协议中“保留王某宁另行主张权利”的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既尊重了王某与公司的协商结果,又为未成年人权益保留救济空间。

3. 协议部分无效的风险。若协议中未明确区分王某与王某宁的赔偿份额,可能因“概括性赔偿条款”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法院认定部分无效(参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本案通过明确“权利保留条款”,有效规避了这一风险,体现了调解协议设计的严谨性。

(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机制

1. 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与权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监护人应“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作为王某宁的监护人,有权独立主张赔偿,其拒绝签署协议的行为合法合理。

2. 调解程序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调解需“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调解员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未成年人权益:(1)事实调查:明确王某宁的独立被扶养人身份,避免赔偿金额被不当压缩。(2)条款设计:以“权利保留”条款将未成年人权益与亲属赔偿分割,防止“一揽子”协议侵害其利益。(3)法律告知:向王某释明其无权处分未成年人权利,引导其理性协商。

3. 未成年人权益在继承法中的延伸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王某宁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飞的遗产(如存款、房产等)。本案调解协议仅解决工伤赔偿问题,未涉及遗产分配,为后续继承纠纷的解决留有空间。

(四)调解制度的功能与本案实践价值

1. 调解相较于诉讼的优势。(1)效率性:本案通过调解快速达成赔偿合意,避免诉讼程序可能长达数年的拖延。(2)灵活性:调解协议可创新设计“权利保留”等条款,突破诉讼中“全有或全无”的判决局限。(3)社会效果:调解缓解了用人单位与家属的对立情绪,维护了企业声誉与社会稳定。

2. 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保障。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中,若公司未按约支付赔偿款,王某可凭协议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3. 本案对类案的示范意义。(1)权利分割模式:为亲属关系复杂的工伤案件提供了“部分协商+部分保留”的解决模板。(2)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强调调解不得以牺牲未成年人利益为代价,推动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共识。

(五)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反思。

本案中,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虽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其管理漏洞仍需反思:1.应酬规范缺失:未对员工商务招待中的饮酒行为设定明确限制,增加了意外风险。2.安全教育不足:未向员工普及过量饮酒的危害及应急措施,未能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教育义务。3.风险转移机制:企业可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分散工伤赔偿的经济压力。

本案的法律分析表明,工伤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定标准,赔偿协议须兼顾合同自由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而调解制度则为复杂纠纷提供了高效、灵活的解决路径。通过多维度法律规则的衔接与平衡,本案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企业责任与社会公益的有机统一,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六、典型意义

本案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化解及普法宣传具有以下启示:  

1. 强化工伤认定程序的普法宣传。部分劳动者家属因缺乏法律知识或急于获得赔偿而放弃工伤认定,可能影响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本案警示公众应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工伤性质,以确保赔偿标准的公正性。

2. 凸显人民调解的灵活性与包容性。调解协议在保障效率的同时,创新性保留未成年人后续索赔权,既解决当下矛盾,又为潜在纠纷预留出口,彰显了调解制度“以人为本”的优势。

3.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范作用。协议明确区分不同亲属的赔偿请求权,强调未成年人利益的不可替代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利分割+保留救济”的解决模板,推动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共识。

4. 企业社会责任与风险防范启示。企业应规范员工工作流程,避免因过度追求业绩而忽视安全风险。本案中公司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既履行了社会责任,也为其他企业敲响合规管理的警钟。

综上,本案通过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劳动争议中复杂亲属关系与未成年人权益交织的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路径,具有重要的普法与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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