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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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评价类别 | 发文时间 | |
1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关于河南瓦勒希新材料有限公司清洁综合利用1.75万吨/年惰性氧化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 巩义环建审[2023]36号 | 报告表 | 2023年5月8日 | |
2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关于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铝循环节能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巩义环建审[2023]37号 | 报告书 | 2023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