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续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巩义市回郭镇人民政府(巩义市回郭镇污水处理厂) | 114101810053123296002Q | 2023-04-16至2028-04-15 |
2 | 巩义市永安路街道办事处(巩义市永安办污水处理厂) | 114101817551986093002Q | 2023-04-16至2028-04-15 |
二、注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以下3家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巩义市炜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91410181MA44FMEF16001V |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2 | 巩义市豫泉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 914101817492262124001U |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