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巩义市乐涂幕墙加工厂 | 91410181MA45HL0T6C001Q | 2022-05-07至2027-05-06 |
2 | 巩义市泛锐熠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91410181MA3X4TXM31001X | 2022-05-07至2027-05-06 |
3 | 巩义市世恒塑业有限公司 | 91410181MA469J9D42001U | 2022-05-19至2027-05-18 |
二、延续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郑州欧源电气有限公司 | 9141018166885935XG001V | 2022-06-20至2027-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