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巩义市山河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巩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 91410181MA9K4B7X8T002V | 2022-08-01至2027-07-31 |
2 | 巩义市山河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巩义市北山口镇镇区污水处理厂) | 91410181MA9K4B7X8T001U | 2022-08-01至2027-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