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以下2家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巩义市顺诚铝灰回收加工厂 | 91410181574969515M001U | 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
2 | 巩义市超群石料有限公司双成开采分公司 | 91410181MA40EX8G20001W |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