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巩义市祥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91410181MA40P38R0W001U | 2022-11-09至2027-11-08 |
2 | 河南纹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91410181MA9K1TQNXA001P | 2022-11-04至2027-11-03 |
二、延续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巩义市卫蓝废旧净水材料回收有限公司 | 91410181MA44W2876N001V | 2022-12-20至2027-12-19 |
2 | 河南龙昌铝业有限公司 | 91410181MA44A6092G001V | 2022-12-20至2027-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