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3-08-09 2023-08-09
关于排污许可证新申请、重新申请、 延续申请、注销申请名单的公告

一、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1

河南省博宇新能源有限公司

91410181562495551C001U

2023-08-08至2028-08-07

2

河南亿蓝得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91410181MA45X4YW88001Q

2023-08-08至2028-08-07

二、重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1

河南省锦昱铝业有限公司   

9141018139667406XE001P

2023-08-02至2028-08-01

 

三、延续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1

巩义市强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410181739075748E001P

2023-07-24至2028-07-23

2

河南浩港壁纸有限公司

91410181MA3X6CN98N001Q

2023-07-24至2028-07-23

 

四、注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以下4家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注销原因

1

郑州竹林盛隆铁路科技有限公司

91410181668889479H001Q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2

巩义市豫园宏达铸钢厂

92410181MA446MWX4L001U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3

巩义市新中华源橡胶厂

92410181MA40U9C680001U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4

河南新时代钢构有限公司

914101817492259653001Q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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