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3-09-26 2023-09-26
关于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重新申请名单的公告

一、延续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1

巩义阳光医院

52410181742547152N001U

2023-09-28至2028-09-27

二、重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1

巩义市宝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91410181345017027D001Q

2023-07-16至2028-07-15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