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巩义市银山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 91410181170499203H001V | 2023-08-04至2028-08-03 |
2 | 巩义市凯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 91410181676734813P001V | 2023-12-18至2028-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