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巩义市允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91410181MAD227UB3T001Q | 2024-01-04至2029-01-03 |
二、重新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91410181661896529Q001P | 2024-01-04至2029-01-03 |
2 | 河南金驹炭素实业有限公司 | 9141018174743080XX001V | 2023-07-24至2028-07-23 |
三、注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以下1家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序号 | 企业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河南联盛铝业有限公司 | 914101816688777776001U |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