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 县级
2026-05-21 2026-05-22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1环罚决字〔2026〕7号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华泰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DX0GBL6R

地址:巩义市大峪沟镇将军岭村

法定代表人:胡新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信访局转办网上信访件(编号:412025121761069)线索,信访人反映你单位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黄色淤泥倾倒至巩义市大峪沟镇将军岭村7组区域。我局接件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确认你单位污水处理站配套板框压滤机在运行过程中产生黄褐色污泥,实际倾倒点位为巩义市大峪沟镇将军岭村7组大西沟河道旁。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原与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协议,将污泥免费提供给该公司制砖,但2025年10月至12月期间,受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影响,污泥无法按约定正常转运处置,为避免污泥积压影响污水处理站运行,于2025年10月至12月期间分3次将污泥倾倒至上述河道旁场地,具体明细为:2025年10月24日倾倒1车(约19吨)、2025年11月24日倾倒2车(约50吨)。我局委托黎明化工研究设计(洛阳)有限公司对上述倾倒污泥现场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 LMH20251523A),判定该污泥属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各项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无重金属超标情况。2025年12月2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你单位全权委托代理人岳怀忠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6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负责人胡新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

2、2025年12月26日提取的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岳怀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

3、2025年12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泥采样现场勘查)1份(共4页)、现场取样照片证据1套(共5页),证明污泥采样过程的规范性、采样点位的真实性及你单位配合采样情况;

4、2025年12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厂区及倾倒场地现场勘查)1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3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10页),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现场状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及执法配合情况;

5、2025年12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污泥产生量、倾倒明细、处置分配情况、违法原因及整改意向;

6、2025年12月26日提取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与黎明化工研究设计(洛阳)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共3页)、采样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共4页)、实验室检测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6份(共12页)及该公司2025年12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LMH20251523A)1份(共6页),共同证明委托检测关系合法有效,采样及检测人员资质合规,案涉污泥属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7、2025年12月26日提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关键条款摘录复印件1份(共4页,含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关键条款摘录复印件1份(共6页,含一级标准限值),证明污泥检测及分类判定的标准依据合法合规;

8、2025年12月26日提取的你单位年产60万吨原煤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共6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10181MADX0GBL6R001W)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及排污登记情况;

9、2025年12月26日提取的华泰煤矿污水处理站黄泥综合利用协议1份(共1页)、2025年污水站固体废管理台账1份(共16页)、郑州鹏泰高新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收料统计表1份(共1页),证明2025年你单位污泥产生量、倾倒明细及综合利用情况;

10、2025年12月26日提取的国家信访局转办网上信访件(编号:412025121761069)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11、2025年12月26日提取的你单位员工花名册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12、2026年2月3日提取的清运黄泥处置费用统计表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固体废物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

13、2026年2月3日制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复查)》及现场照片1份(共2页)、《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1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并妥善处置。

2026年2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你单位已停止倾倒行为,已倾倒污泥按规定妥善处置,原堆放场地采用泥土覆盖,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年3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6〕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3月2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1环罚告字[2025]16号)后,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5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3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3,3,1,1,1,1],处罚金额(X):224000,代入公式:224000=100000+(300000-100000)×[(5/5)²+(5²+1²+3²+3²+1²+1²+1²+1²)/(5²×8)]×50%最终裁量金额:22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贰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方式: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领取缴款通知书后,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收款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信访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